| 文件標題 | 徵家庭教育中心文教行政職系委任第4職等至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助理員1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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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編號 | 253713 |
| 公告單位 | 家庭教育中心 王彥中 |
| 公告日期 | 2026-10-01 ~ 2026-10-12 |
| 文件類別 | 甄選介聘 |
| 一般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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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備註 | 本文件為網路公告,將不再發正式公文 |
| 文件內容 |
臺中市家庭教育中心助理員甄選簡章(稿) 一、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施行細則、公務人員陞遷法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出缺職務: (一)職稱:助理員(預估缺,115 年 12 月 2 日出缺)。 (二)職系:文教行政。 (三)職務列等:委任第 4 職等至委任第 5 職等或薦任第 6 職等。 三、名額:正取 1 名、備取若干名。(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公告之翌日起算 5個月內有效) 四、工作地點:臺中市家庭教育中心(420 臺中市豐原區陽明街 36 號) 五、資格條件: (一)國內外大學以上畢業且具文教行政職系任用資格,並經銓敘審定委任第4 職等以上合格實授者。 (二)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第 28 條各款情事、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2 條各款情事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者。 (三)報名截止日前無公務人員考試及格限制轉調情事。 (四)具備電腦、公文書處理能力與品行端正且具服務熱忱者。 (五)熟諳政府採購法或具備採購證照者尤佳。 (六)具備英檢檢定合格者為佳。 六、工作項目: (一)辦理文書及檔案管理、作業(含印信典守、文書檔案處理)等相關事宜。 (二)辦理庶務、財產管理、核發、登記等相關事宜。 (三)工友、行政助理、暑期工讀生等編制外人員管理。 (四)辦理出納及銀行專戶相關綜合性業務、薪資、年終獎金、結婚生育喪葬、不休假補 助、加保等及退休人員各項退休金、慰問金等事宜。 (五)辦理所得建檔、開立申報及二代補充保費代扣繳等相關事宜。 (六)辦理中心行政會議及內部控制相關事宜。 (七)中心人員加班費、差旅費之彙辦。 (八)局務會議彙整窗口。 (九)綜合業務(非屬各業務承辦人案件收文、其他機關訊息轉知)。 (十)業務相關法令修訂事宜。 (十一)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十二)業務內家庭教育宣導事項。 七、公告時間、網站: (一)時間:即日起至 115 年10 月12 日。 (二)網站: 1、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http://www.tc.edu.tw/) 2、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站 (https://web3.dgpa.gov.tw/want03front/AP/WANTF00001.Aspx) 八、報名方式及聯絡電話:配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推動人事業務無紙化,本職缺應徵作業 採線上方式辦理,有意願且資格條件符合者請於 115 年10月12 日(星期一)前至行政 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頁登錄,說 明如下: (一)線上應徵:請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頁,點選「我要應徵」,連結至 職缺應徵系統,確認「我的學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並上傳照片及撰寫簡 要自述(請包含個人學經歷、個人工作理念、調 任原因及未來期許等),點選「應徵 職缺」依序進行本職缺應徵並請務必完成授權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未開 放授權者恕不受理報名)。 (二)請將下列附件資料依序合併掃描為一個 PDF 檔上傳,如下列文件有影本者,須加蓋 與正本無誤之章戳。 1、公務人員履歷表(需含簡要自述並簽名)。 2、最高學歷畢業證書。(持外國學歷者須加附中文譯本,並經中華民國駐外單位驗證) 3、考試及格證書。 4、最近一次派令。 5、最近一次銓敘審定函。 6、最近 5 年考績通知書。 7、退伍令或免役證明影本(無則免附)。 8、英語能力、採購或家庭專業人員等其他專長證明文件(無則免附)。 (三)聯絡人:王先生;聯絡電話:04-22289111 分機 55302;0932-645891 (四)務必請維護「我的學歷」及「我的履歷」資料完整性及上傳附件資料,資料闕漏不 全或不符合報名資格者,不通知補件,視為資格不符。 九、面試時間、地點:報名人員經本中心初審符合資格者將擇優辦理面試,詳細時間地點另行通知。 十、甄選結果:甄選錄取人員本中心將個別通知,並於 115 年 10月?? 日(星期?? )下午 6 時前公告於本中心及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 十一、其他事項: (一)本次甄選若參加甄選人員均未符合本中心期望或面試分數均未達 70 分者,本中心得予從缺並重新辦理甄選。正取人員如因故無法依規定報到 者,視同棄權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遞補期間自甄選結果公告之翌日起算 3 個月內為限。 (二)本職缺為預估缺,若因故未能開缺者,本次公告自始無效,錄取人員不予核派; 已核派者註銷派令。 (三)參加甄選人員所附證件如有不實者,取消錄取資格並自負法律責任,已核派者予以註銷派令。 |